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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耀生)(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刑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4********,汉族,高中,其他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山西省稷山县**街**院,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0日,山西省经联实业公司大同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献之)与陕西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陕西安和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每月从陕西子长车站通过铁路运输为山西省经联实业公司大同公司发运2万吨煤炭,合同有效期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单价562元/吨,并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7日分六次通过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支付给陕西安和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煤款600万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组织给经联公司共发煤6718吨,剩余220余万元的煤款被陈某某非法占有,其中用于个人消费26万余元,归还个人债务9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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