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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跃康)(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庄房**组**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罗某某以买车资金短缺或差欠别人欠款还款需要为由,于2016年7月27日向钱某某借款3万元,并通过钱某某介绍分别于2016年7月6日向陈某某及周某某款2.7万元,于2016年8月16日向庞某借款1.2万元。

借款后钱某某、陈某某、庞某为索要借款及谋取高额利息,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到姚安县栋**镇**栋**栋**小区**室罗某某家中及楚雄多次采用暴力非法手段对罗某某家人进行拦截、侮辱、殴打、恐吓,在讨要债务过程中随意多次损坏罗某某私人财物,并于2016年12月1日中午12时许,钱某某、庞某二人到姚安县***镇**小区**室罗某某家找罗某某要债过程中,庞某对罗某某母亲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右手掌受伤,经司法伤情鉴定系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姚安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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