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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金祥)(公开版)_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6********,彝族,小学文化,家住元谋县平田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元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吴金华看中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蔬菜交易市场潜在的利益,为有效垄断华竹村委会蔬菜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润,吴金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华竹村委会那蚌村“对门山”私建一个蔬菜交易市场。2013年11月,吴金华利用恶名、以语言威胁、喝酒吃饭拉拢等手段,强行要求华竹村委会范围内的所有小贩进入自己的蔬菜交易市场收购蔬菜。吴金华统一提供磅秤给小贩使用,规定每组小贩单独使用一把相应编号的秤,在青黄豆收购季节,强行向每组小贩收取4000元市场“管理费”,在无筋豆收购季节,强行向每组小贩收取3000元市场“管理费”。吴晓丽负责协助吴金华收取市场管理费、打扫市场卫生;陈**负责协助吴金华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磅秤秤砣、晚上看守市场。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吴金华、吴晓丽共强行收取华竹村委会范围内收购蔬菜小贩的“管理费”3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元谋县公安局认定陈**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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