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园**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林峰、王倩,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西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份期间刘某甲因建设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还款,刘某甲向陈某某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5%。陈某某提出必须以刘某甲在西吉县开发的西京城市广场1-5层商场作为抵押并备案在其名下,随后陈某某和刘某甲以签订了1-5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一张交房款的收据及交房协议,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刘某乙在交房协议中手写注明六个月给陈某某还款后购房合同等手续予以作废。
2015年1月14日按照陈某某提出的借款要求,刘某乙带陈某某去房管所将西京城市广场1-5层商场备案在陈某某名下,同年1月16日,陈某某通过儿媳妇林梅华(原名林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5年1月16日分两笔450万和500万,共计950万元转至刘某甲建设银行账户,一次性扣除50万元利息。在2015年2月15日刘某甲通过名下的宁夏银行账户向陈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利息50万元。
后期刘某甲因未及时还款,借款利息在不断的增加,陈某某以借款抵押物不够为由要求刘某甲增加借款抵押物,刘某甲被迫将西京城市广场2号楼一层商场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陈某某,2016年5月22日陈某某要求刘某甲与其签订一份房屋所有权过户协议,协议中注明2015年7月15日其一次性付清了2号楼地下一层商场的的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某制造虚假给付事实,以此恶意垒高借款金额。2017年9月26日陈某某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西吉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欲将西京城市广场1-5成商场的产权办理到其名下。现西京城市广场1-5层商场备案在陈某某名下。陈某某假借民间借贷,诱使刘某甲签订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并要求将西京城市广场1-5层商场备案在其名下,期间陈某某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后陈某某通过诉讼手段欲非法占有西京城市广场1-5层商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套路贷”,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巨大,约为30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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