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市**市人,司机,住河南省**市**市**镇**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2019年9月24日我院移送起诉至广信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 日撤回起诉。
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5日3时40分许,驾驶人熊**驾驶赣AKP***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高速公路***公里***米(北线,江西省上饶市**县境内)处时,撞上同车道前方由被告人陈**驾驶的豫P*Z***/赣F**A*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事故发生后,陈**驾驶豫P*Z***/赣F**A*挂号重型半挂车驶离现场,赣AKP***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驾驶人熊**、乘车人王**伤亡情况不明。3时45分许,停于慢车道上的赣AKP***号轻型厢式货车又被后方由驾驶人陈*驾驶的皖K*****/吉CD***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撞上,导致赣AKP***号轻型厢式货车侧翻并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皖K*****/吉CD***挂号重型半挂车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造成赣AKP***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熊**、乘车人王**死亡,皖K*****/吉CD***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陈*受伤、三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1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及逃逸车辆豫P*Z***/赣F**A*挂号重型半挂车被查获归案。经认定,被告人陈**负事故主要责任,熊**负事故次要责任,陈*负事故次要责任,王**不负事故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县公安局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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