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某某,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使用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本别作为原告和被告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经鉴定,陈某某使用的印章与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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