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XX,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1119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市XX区,住福建省XX市XX区X路XX号X幢X梯XX室。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6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11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12月12日两次补查重报。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XX为陈XX(已起诉)介绍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供陈XX团伙洗钱,自己赚取不法的介绍费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认定陈XX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涉嫌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具体数额除陈XX本人供述外,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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