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时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4月至2018年10月10日间,陶某某加入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发展传销人员,共发展下线5层级,发展武某某(已起诉)、许某某(在逃)、孙某某(已起诉)、王某甲、王某乙等80余人,共吸收传销资金11368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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