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系安徽**(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2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一次退查重报,2019年12月1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二次退查重报。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9日晚上,被害人宋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小区**栋楼下与他人说话时,将口中脱落的意可贴吐掉时,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正好经过,误认为是针对自己吐口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在相互拉扯推搡过程中,陶某某将宋某某推倒,造成宋某某左尺桡骨骨折。2019年6月10日经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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