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9********,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应城市**学校**,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应城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9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使至应城市黄滩镇兴盛街与横七路交汇路口时,发生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应城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司)鉴(化)字[2018]362号检验报告存在瑕疵,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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