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昌邑市**纺织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6日,昌邑市**纺织厂实际控制人隋某某,经佟某某、孙某某等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两次从寿光市**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648104元,税额189604.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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