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隋林才)(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昌邑市**纺织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6日,昌邑市**纺织厂实际控制人隋某某,经佟某某、孙某某等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两次从寿光市**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648104元,税额189604.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