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东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3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东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兴县**镇兴合社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楼东户、*楼东户三套房产,并于当日送达。2016年8月26日、2017年4月5日,东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将博兴县**镇兴合社区*号楼东单元*楼东户、*楼东户两处房产出售给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已判决)、隋某某系夫妻关系,均系东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判决)实际控制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隋某某主观明知博兴县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所有的房屋并进行非法处置的事实,博兴县公安局认定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继续查证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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