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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兰陵县**村委自2011年12月1日起以村委名义面向本村村民和社会融资,融资款给**公司使用以建设**商城。2012年5月21日,**村委将第一期融资余款及账目移交给**公司后,**公司又进行了第二、第三、第四期融资。具体如下:

一期融资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6日,约定月利率为2.5%(年利率3毛),期限一年,一期工程完工后每万元分红2000元。一期融资总额为26,425,000元,利息总额为14,000,272.7元;该期共融资185人次,其中面向社会人员6人次金额105万(初步掌握的人员数);第一期共兑付106人次计本息22,950,128(其中本金15,670,000元,利息7,280,128元),剩余74人次本息共计16,029,049元结算单据后转为第二期融资,另有4人融资未结算后在第三期融资时直接转为第三期,再有1人一直未转(5万本金)。

二期融资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日,约定月利率为2%。本期融资164人次,融资总额为30,489,500元,由一期融资转来72人次(一期融资转二期时因存在单据转移现象由一期数据中的74人次转化为72人次)金额共计17,620,500元,新增融资92(同期换5单人次,实为87人次)人次,新增融资12,869,000元,其中新增社会人员约30人(融资额约800万),本期共14人支取本息1,449,194元。

三期融资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3日,月利率2%,本期融资116人次(另有27人次同期换单子,不再重复计算),融资总额为37,430,805元,由一期转来4人次,金额计848,596元;由二期转来78人次,金额计36,102,209元;新增融资7人次,金额计480,000元。本期有32人次支取本息计4,917,426元。

四期融资时间为2017年2月结算融资截止日。本期都是从前三期结转过来,未再增加新融资。本期融资总额共计43,273,534元(融资人员116人次),其中原始本金共计18,72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隽某某是否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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