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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雷天喜)(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林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黄龙**人大代表,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原系新宁县**村委会副主任。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决定书认定:

201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以包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方式,由林木所有人采伐林木,再由其对被采伐的林木(均为杉树)进行定价收购。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分别帮尹某文、雷某条、雷某清、雷某旺办理了编号:4305281160526015的水槽坑山场(蓄积2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看牛坪山场编号4305281160526013蓄积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风成岭山场编号4305281160526014蓄积2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鉴定意见为:看牛坪山场采伐蓄积为46.97立方米。而风成岭采伐蓄积为23.46立方米没有超采伐证规定的材积。水槽坑山场采伐株数393株,总蓄积45.3立方米。经计算,水槽坑山场与看牛坪山场合计采伐蓄积为92.27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蓄积57.27立方米,其中水槽坑山场2号小班蓄积16.27立方米为尹某文(另案处理)自己砍伐,雷某某没有帮其办证,故雷某某实际滥伐林木蓄积为4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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