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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雷春)(公开版)_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化德县****村,住化德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化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化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化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7日12时左右在化德县长顺镇新富村村委会村民陈某某与猪场村村长雷某某因拉沙一事在新富村村委会发生打架,雷某某嘴部受伤,头部有点晕,陈某某右手虎口受伤。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人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陈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化德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不能证实是雷某某所为,依证据得不出排他性结论。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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