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澄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因工作调动问题,酒后到富平县移动公司**雷某某办公室闹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当时不在办公室,得知此事便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让其帮忙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贾某某、万某某前往富平县移动公司雷某某办公室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遂指使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贾某某、万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流血,头皮挫裂,全身多处受伤。经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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