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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雷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澄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因工作调动问题,酒后到富平县移动公司**雷某某办公室闹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当时不在办公室,得知此事便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让其帮忙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贾某某万某某前往富平县移动公司雷某某办公室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遂指使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贾某某万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流血,头皮挫裂,全身多处受伤。经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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