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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53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2010年-2013年期间先在淘宝网上个人从事买卖手机卡生意。后手机卡需要实名注册后,淘宝网就不允许个人售卖手机卡,从2016年开始雷某某从事卡商活动业务,其先通过QQ在网上寻找相关买卖手机卡的群,找到相关能卖手机卡的群后,雷某某在QQ群内联系相关买卖手机卡的人员并先后购买大量的手机卡,在买手机卡的期间,雷某某了解到网上有人出售用于接码设备“猫池”的信息,找到买家商议好价格后,雷某某就同时在网上购买用于做卡商用的猫池设备及电脑等设备,随后雷某某又在网上搜索相关接受验证码注册虚拟身份的接码平台及相关注册虚拟账户的工作室,联系好了接码平台及相关工作室后,雷某某按照要求在相关接码平台进行注册,注册完之后,雷某某就把事先买好的猫池连接到电脑上,购买的手机卡就插在猫池设备上面,同时在电脑上下载用于识别手机卡信息及发送手机卡信息的软件,在平台及工作室需要验证码注册大量手机卡信息后,雷某某之前连接好的设备就自动在网上连接并批量的发送验证码及卡信息到接码平台及工作室用于注册相关虚拟账户。经查,雷某某在从事卡商活动时先后为尚一品、毛婷工作室等相关接码平台及工作室提供大量的验证码及手机卡信息给对方注册虚拟账户及虚拟身份。其中“尚一品”已被河南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毛婷工作室”已被山东济南警方以涉嫌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雷某某在为接码平台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注册虚拟账户的犯罪活动时从中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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