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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系西宁市城北区**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14日城北区政府发布“门源路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通告”。2015年11月,赵某某委托陈某某在雷某甲的介绍下与雷某甲的亲属李某某等8人签署土地使用转让协议(此时该土地均已被政府征用,私人不得再在土地上进行改扩建,抢栽抢种)。2015年12月,赵某某在所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苗木,被城北区建设局发现该处土地被私人抢种农作物后,及时对种植的苗木进行了铲除。2016年6月期间,雷某甲勾结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黄某某,使用虚假国家征地附着物文件材料,骗取该土地国家征用地附着物补偿款113万元。113万元补偿款已被雷某甲儿子雷某乙用于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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