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渭南市韩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全新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8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一次退查重报。
西安铁路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1日至6月30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经得雷某乙同意,在未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查验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明知张某某(已判决)出售的钢轨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雇佣罗某某、史某某等人,使用陕西**工贸有限公司绿色长城皮卡车(陕E2A****)、龙工牌铲车、氧气切割设备以及史某某的徐工牌吊车等机械,穿着张某某提供的铁路制式马甲及帽子,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至12日、5月18日至19日拉运收购了韩城站东牵线铁路旁存放的废旧钢轨;同年5月25日至26日拉运收购了下峪口站南道口附近黄韩候铁路线旁存放的废旧钢轨;同年6月7日至9日拉运收购了韩城车站货场铁路线旁、韩城站北货场、白村站货场道路旁存放的废旧钢轨;同年6月22日至23日拉运收购了韩城线路车间库房及北院铁路线旁存放的废旧钢轨;同年6月30日拉运收购了龙亭站铁路线旁存放的废旧钢轨,并先后以现金形式向张某某支付1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西安铁路公安处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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