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闻喜县**镇***街,现住该处,闻喜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建捕,先后于同年8月24日、2019年8月1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25日、9月9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同年12月16日该局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1日、10月10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2016年2月,闻喜县**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雷**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赵**、该公司会计董**、郭*、该公司法人代表雷**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为谋取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闻喜县祥**公司的名义共接受了新疆**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672万元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北京**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292.23万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北京**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为376.457万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合计为64张票,价税合计为1340.67万元。然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石家庄市**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01.4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向济源市**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63.694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向淄博**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93.97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向清徐县**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30.28万元的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合计为120张,价税合计为1389.35万元。受票和开票合计为2730.0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464.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雷**2000元款项由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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