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龚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签订《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向雷某某定购了金额为75000元的格力第五代直流变频多联式空调机组(室外机1台、室内机11台)及15000元的迈迪龙新风机。2017年9月,该套中央空调安装在大同市御东瑞兴花园底商4-5号商铺,使用1天后即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都无法工作。2017年9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山西分公司,山西晟世晋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派监察员经过调查取证,技术部判定,调查结果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所安装机组室内机、室外机主板全部更换,压缩机与电子膨胀阀并非原装机组,判定机组为翻新机。2018年3月5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格力公司无雷某某在销售合同中所列的价格为31800元的GMVH335WL/A型号家庭中央空调室外机,雷某某安装的室外机与11台室内机不兼容,违反格力公司设计安装原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雷某某并非格力公司授权特约经销商。2018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鉴定结论:该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雷某某主观上系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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