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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霍晓军)(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6;2019年10月21至2019年11月21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常立(已起诉)于2011年通过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彭某某及陈某某(已起诉)三人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孙家湾农村信用社办理应名贷款,霍某某于2011年7月28日办理应名贷款,贷款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彭某某于2011年7月8日办理应名贷款,贷款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陈某某于2011年9月27日办理应名贷款,贷款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应名贷款,贷款金额为75万元人民币。并且此三人应名借款的抵押物权证是由赵常立一手办理的假物权证。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小房申村东沟果园地于2019年起由杜井虎承包,期限是30年。赵常立不是此地的承包人,但是却用这块地办理彭某某、霍某某、陈某某三人的假物权证,并用这三人的假物权证在孙家湾农村信用社用应名办理贷款,累计骗取贷款295万余元。

赵常立称上述贷款用于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小房申村东沟的果园地大棚建设,经调查得知,此地于2010年建设一部分(只有大棚架子)之后,就再没有人继续建设、经营和种植,上述事实有村民杜井虎、梁玉凤、杜秀芝的笔录证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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