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靖某某(别名靖秀川),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唐河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8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5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靖某某、马某某(已不起诉)与一越南女人以8万元的彩礼将越南女子袁某某(又名“梅梅”)介绍给社旗县**村民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结婚生活,2016年5月4日袁某某从王清俊家逃跑。2017年6月8日,靖某某退还王某某三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靖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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