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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靳庆江)(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溪湖区,现住溪湖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初,沈本线**至**路改扩建工程需要拆迁,犯罪嫌疑人靳某甲位于溪湖区**的两处房产,其中一处房产没有房产证,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犯罪嫌疑人靳某乙通过无业人员包某,为其办理了城乡居民私有房产证,靳某甲将该房产上交给动迁工作组,最终该房屋按有证房产进行拆迁补偿,犯罪嫌疑人靳某乙、靳某甲多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 5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靳某甲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经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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