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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鞠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6********,汉族,初中,现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制辱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鞠某某与谭某某两人互不相识,2019年7月22日晚21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4区8号楼门口处,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致使谭某某面部受伤,后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本次外伤符合钝性外力击打所致。致左眶内壁骨折、右眶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6月12日、6月14日,泉水派出所辖区发生2起性骚扰案件,经被害人描述,2起案件为同一人所为,且作案手法均为电梯内对不相识同行女性裸露自己生殖器。经泉水派出所民警工作后发现,及通过录像比对、被害人的辨认后,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此前因故意伤害案被取保候审的鞠某某,遂将犯罪嫌疑人鞠某某抓捕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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