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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韦松运)(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3********,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村**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石月亮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福贡县公安局石月亮边境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8日,石月亮边境派出所十八公里执勤点执勤民警在对过往的群众检查时,发现三名男子从检查点下方的小路,绕过检查点攀爬到公路边,行迹较为可疑,民警遂对三人进行盘问和身份核实,经核实后,三名男子系来自广东籍的张某某、广西籍的刘某某和韦某某,三人自称来十八公里看雪景,因未办理任何出境证件和手续,并在返回途中看到十八公里处有执勤民警在执勤,出于害怕就从检查点下方绕行,执勤民警当场口头传唤三人到石月亮边境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后,还有一名广西籍男子黄某某和三人一起来的,随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黄某某返回广西,因疫情原因,黄某某至今未到石月亮边境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案人员郭某系张某某的朋友,此次逃避边防检查是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郭某叫其去十八公里去接张某某几人,后被民警查获,根据违法行为人韦某某供述,此次逃避边防检查行为已是第二次,第一次逃避边防检查为2019年9月13日避开丹珠检查室进入丹珠通道被巡逻民警查获,根据韦某某的供述调取了其第一次逃避边防检查被处罚的前科材料,韦某某此次逃避边防检查行为距第一次逃避边防检查被行政处罚尚不满一年。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贡县公安局石月亮边境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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