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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网上追逃,2018年4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贵港市覃塘区**镇国道209线**村路口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提取了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血样送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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