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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韦某某盗窃案文书公开)(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省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1日被广东省海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2016年1124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1.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位于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并被其家人保某某、唐某某、丁某某遇见,韦某某借故离开后,丁某某觉得该陌生男子形迹可疑,之后便查看家中财物,发现摆放于卧室里衣柜抽屉内的钱物被盗。韦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抓获,经保某某、唐某某、丁某某辨认韦某某就是2020年8月3日16时许到过其家中的男子。2.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韦某某以翻墙的方式进入到位于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家,被发现之后以“查电”为由离开。韦某某被抓获后,经张某甲、张某乙辨认,确认韦某某便是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翻入其家中的陌生男子。经调取***村委会门口视频监控发现,韦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4时17分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村委会往***村委会方向驶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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