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组**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同年8月6日。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案于2018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6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10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同月21日。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案于2018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窜至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园小区**栋**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采取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单元**室,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在客厅沙发上的两个钱包内的人民币3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韦某乙所盗赃款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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