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晋城市**********(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原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重报。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30日,经程某某介绍并担保,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借款给方某100万元(扣除3个月利息实际转账91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借款期限到达之后韩某某多次找方某讨要借款,方某也多次以现金、房子等方式还给韩某某46万余元。 2016年5月5日,双方商定以程某某的一辆奔驰轿车折抵归还方某所欠债务,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6月,韩某某以其妻子马某某的名义将方某、程某某起诉至原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二人立即归还其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后在庭审中变更为要求归还本金80 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韩某某向法庭提供了方某书写的借款借条,方某、程某某称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双方债务已经清偿,韩某某并当场归还借款手续,方某遂向法庭提交一张与韩某某所提交内容特征一致的借款借条,但韩某某否认归还过该借条手续。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方某、程某某支付韩某某借款利息322192元。方某、程某某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5月,该案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12月,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二人归还韩某某借款本金80591元。马某某、方某、程某某均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4月,该院裁定撤销城区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诉讼请求。马某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经长治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持有的借条真伪进行鉴定,结果为程某某、方某持有的借条为伪造,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就案件中双方债权债务是否清偿、假的借款借条系何人伪造、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等主要犯罪情节未能证明,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认定的韩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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