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镇**路***号,家住彭泽县**镇**路***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南路**号。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日被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6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彭泽县公安局认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由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彭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4日23时许,在彭泽县***KTV***包厢内,韩某某、吴某、张某、闵某等人在唱歌,吴某和张某因喝酒的事情发生吵架打架,韩某某在一边拉架不开随即发脾气,站在KTV包厢茶几上用脚踢茶几上的玻璃水果盘和烟灰缸,被踢水果盘砸向电视机,导致电视机的显示器损坏,同时还造成烟灰缸、水壶、玻璃背景墙不同程度损坏,被损坏的物品经彭泽县物价局鉴定为20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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