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沙依巴克区**路**号**座**单元**号,个体。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咸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从席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大盒30元的价格购买参茸三肾宝,韩某某从销售的货款中提取10%的报酬,销售额3万元左右,共获利约2700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参茸三肾宝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参茸三肾宝”应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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