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江北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为白山市某开发公司员工在明知尚高一品小区6号楼1单元501室的房屋已经因债务原因网签备案在名为逄某某的名下后,还分别于2017年10月28日将该房屋出售给高某某以及于2018年9月6日将该房屋出售给郑某某,涉嫌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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