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宾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8年8月22日起,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是非法运输、运送卷烟的的情况下,接受不知名的江西人(货主)以每月5000元底薪的雇请,驾驶云******轻型货车和云******宝骏汽车为该名江西人(货主)在昆明市**运送卷烟;2018年12月,在该名江西人(货主)授意下,将该名江西人(货主)购买的云******货车以杨志武的身份信息落户,专门用于为该名江西人(货主)接收物流卷烟;2019年3月3日,按照该名江西人(货主)的授意,以5000元底薪雇请其表弟韩某某驾驶云******红色江淮汽车从东川到昆明市为该名江西人(货主)运输、运送卷烟。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明知是运送卷烟的情况下,接受雇请,在张某的安排下从2019年3月3日起,开始为该名江西人(货主)在昆明市区内运送卷烟。2019年3月24日14时10分,当张某、韩某某驾驶云******红色江淮汽车和云******到昆明市西山区海埂会堂停车场正准备从云******轻型货车、云******货车上运输、运送卷烟时,被接到举报的宾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从云******轻型货车、云******货车的车箱内查获7个品牌的卷烟共计3559条。经鉴定,涉案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达78.7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韩某某对明知非法运输卷烟,接受雇请非法运输、运送卷烟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川县公安局认定韩某某非法经营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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