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乡**村**屯**组,现住铜陵市铜官区**酒店。因涉嫌诈骗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朱某某在铜陵市铜官区**经营一家名叫“**大药房”的药店。2018年7月11日因销售假药“**筋骨贴”,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之后,朱某某找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帮忙,看能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处罚。韩某某答应帮忙找关系。朱某某在韩某某经营的**酒店内给韩某某四条“硬盒”**香烟(铜陵市烟草公司出具价格证明:市场价为450元每条)和四万元现金,用于帮忙找关系。韩某某经营的酒店进货缺少资金,将朱某某的四万元现金用掉,并将四条香烟自己抽掉。韩某某在没有找到关系的情况下,对朱某某谎称已经找到关系,并将香烟和现金送给相关领导。2018年10月24日,因“**筋骨贴”为保健品,非药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以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予以撤销,并对朱某某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朱某某向韩某某索要四万元,韩某某称钱已送给相关领导,拒不归还。韩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朱某某的所有损失,并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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