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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顶奥通)(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未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顶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无业,缅文九档,家住缅甸**,国籍不明。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顶某某步行至瑞丽市弄莫湖公园摩天轮附近时,有三名男子(未抓获)便问其要到什么地方,顶某某向对方说自己要打车回木姐,但身上没有钱,对方就拿了一把钥匙给顶某某,并指给顶某某看了一辆黑色的电动车,告诉顶某某现在警察在查证件,让其拿着钥匙过去帮忙开电动车,先把电动车坐垫下的白色开关打开,通电后再通知那三名男子。顶某某就便走到电动车旁打开了白色的开关,告知三名男子电动车通电了,三名男子便走到电动车旁边,其中一名光头男子告诉顶某某让另外两名男子骑电动车回去,其与顶某某打车回去,到了姐告木姐边境的栅栏边就付给顶某某700元人民币。顶某某在推电动车的时被银河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便逃跑,遂被抓获。被盗电动车为锡派斯牌电动自行车,车牌:云******,电动自行车编号:2017081400068,电机号码:170822505295,(于2018年09月18日购买的)价值:6100元。经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鉴定价格为54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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