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顾某某、苏某某等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7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于2019年4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袁廷毅,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的家中借住期间,提出自己从缅甸购买毒品,由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帮助将购买来的毒品运出云南到四川境内,并给予5万元酬劳的想法,获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同意。2019年4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给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发微信,让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到云南省楚雄市一停车场拿毒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当晚赶至楚雄市,从一名大车司机(身份不详)手中拿到用墨绿色双肩包装的毒品后电话告诉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让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带毒品返回禄劝县家中,并于第二天到昆明长水机场。同年4月1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昆明长水机场接上从银川乘飞机到达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后,二人回到禄劝县将背包内的毒品重新包裹后分装在两个和其正凉茶纸箱内。同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车载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从云南省禄劝县出发至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查看运输毒品路线,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永郎收费站处给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发位置,让顾某某驾车于次日到达永郎收费站接其回宁夏并给付5000元费用。同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车载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并携带毒品从云南省禄劝县出发至四川省永郎收费站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郑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会合准备携带毒品返回宁夏时,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和其正凉茶纸箱包装的用黄色胶带独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6块(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5981克)和一袋蓝色小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9克)。经对毒品包装物提取的DNA检材进行鉴定,其中包含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DNA分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宁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顾某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