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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顾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义州镇**路**号(**酒店),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4月11日至5月4日、自2018年6月19日至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自2018年6月4日至6月19日、自2018年8月3日至8月18日)。

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义县义州镇居民顾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在义县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一张牡丹贷记白金卡,卡号为43812600******,顾某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75966.23元,2015年12月27日之后至今没有还款,工商银行多次催收,顾某某也未还款,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立为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侦查,2017年9月19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主动到中国工商银行义县支行归还恶意透支金额76570.82元,钱款全部还清,2017年9月20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将个人资产全部抵押给银行,在负债1800万元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约定月息2分,骗取于某某等15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用车牌号为辽G****6的福特轿车作担保从李某某手骗取人民币10万元,后顾某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他人,顾某某又将面积为0.067公顷的林权证更改为10.067公顷后,作为保证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18.5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至2015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40.02元,本案提起公诉时,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恶意透支本金在3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公布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本金在5万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提高,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恶意透支本金49,940.02元未达到新的立案标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借款时将资产抵押银行贷款,但仍有*****值,另外在郭某某处有650万元债权,两者合计远大于从被害人借款合计200万元,因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另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得款后被不起诉人没有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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