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妨害清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妨害清算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清算罪、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伊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伊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2020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伊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3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5日,本院决定对顾某某撤回起诉,2021年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准予对顾某某撤回起诉。
伊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项目申报资料,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并实施妨害清算和抽逃出资犯罪。经本院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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