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住陇川县**乡,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治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治安中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颜某某于2016年9月到德宏州**市游玩时在路过花鸟市场时和一名男子以370元的价格购买4只鹦鹉,并驾驶车牌号码为川Z****的银灰色本田雅阁轿车将购买来的4只鹦鹉运输至陇川县**乡观景台的住处饲养,2016年11月6日驾驶川Z****的银灰色本田雅阁轿车从陇川县**乡观景台往腾冲方向出发,准备到腾冲游玩,并在车中携带4只鹦鹉,于2016年11月6日11时20分途经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16年11月16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涉嫌运输的4只鹦鹉为灰头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二物种,价值总共为534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治安中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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