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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颜玉香)(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34岁,198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5********,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无工作。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2月2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伙同周某某(不起诉)、钱某(不起诉)、"欢欢"、“文文”及“小宋”、“张森”两名男青年(均未到案)窜至临沂市罗庄区**路**段西侧翡翠明珠KTV后面停车场内对杜、崔某某、李某等人无故殴打,致使杜某某、崔某某、李某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崔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李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查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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