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因案件情况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东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30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丰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体现的血液酒精含量217.30mg/100ml,为饮酒驾车肇事前后几次饮酒的最终检测结果,至于颜某某在驾车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能否达到醉驾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单纯驾车前饮酒的血液酒精含量可能达不到醉驾的标准,难以证明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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