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332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家住横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份,饶某某伙同程某某商定以卖“六合彩”的方式赌博。程某某联系一外号“**”的广东人(身份不明)为出资上线、程某某为中间人、饶某某为下线并在家中开票的分工参与“六合彩”坐庄赌博。该“六合彩”赌博以参赌人员选择十二生肖对应的I至48的码数投注金额进行赌博,每星期二、四、六晚开奖,参赌人员中奖上线庄家按投注金额的四十五倍赔付给程某某,程某某按四十二倍的赔付给饶某某,赚取其中三倍赔付金额,饶某某按四十一倍赔付给参赌中奖人员,赚取其中三倍赔付金额,参赌人员未中奖的投注额由饶某某交给程某某,程某某再将投注金额转交给上线。程某某、饶某某按每期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百分之十提成,程某某每期“六合彩”开奖后付给饶某某数十元不等的费用。至案发时,程某某伙同饶某某、“**”共涉案赌资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饶某某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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