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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军)(公开版)_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9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9日一次重报。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月11日二次重报。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3日晚上,某某丙与某某丁、王某某、梁某某、荣某、林某某等人在本县某某乙**大酒店四楼的大富豪KTV贵8号包厢内消费。被告人马某酒后进到大富豪KTV贵8号包厢,因马某与某某丙认识,就留在在贵8号包厢内饮酒。期间,马某无故殴打荣某,在场的某某丁、某某丙对马某进行劝阻,但马某不听劝阻并反抗,后再某某丙及某某丁等人的合力劝阻将其拉出包厢。马某认为自己被人欺负,于是来到酒店一楼后门处,打电话给马某乙,让马某乙来接自己回寨上找兄弟帮忙报复对方,马某在一楼后门处等待马某乙时,遇见当天到大富豪KTV的被告人马乙、马丙、马丁、及马某甲、马某丙、马戊、马己,马某向到场的马丙等人讲述了自己在四楼大豪富KTV贵8号包厢内被人欺负,马某带领马乙、马丙、马丁与马某甲、马某丙、马戊、马己一起乘坐电梯上到**大酒店四楼大富豪KTV进入贵8号包厢。其后,马某、马乙、马丙、马丁等人对某某丁、某某丙等人进行拉扯、殴打后离开贵8号包厢,造成某某丙左手掌被划伤,王某某左手掌被烫伤,某某丁头部被砸伤。2018年5月31日经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丁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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