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82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住山西省**市**区***居委会社区******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曲沃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曲沃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3月6日13时许,**县**镇**村书记兼村主任刘某某带领其儿子刘甲、刘乙等人到**县***煤化有限公司内将公司副总薛某某打伤,13时许***煤化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牟某某(刑拘在逃)、杨甲(刑拘在逃)、杨乙(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龚某、马某、韩某某、冀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身份暂未查清)、魏某(身份暂未查清)等人,到**县**镇**村刘某某住处**山庄内,与刘某某、刘甲、刘乙等人进行理论薛某某被打之事时双方发生打斗,混乱中有人将刘甲、刘乙打伤。经对刘甲、刘乙伤情进行鉴定,两人均系轻微伤。
公安机关认为,龚某、韩某某、张某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马某是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