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镇**村**寨屯**号之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9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9日一次重报,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月11日二次重报,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3日晚上,豆占平与况才伟、王杨涛、梁宸嘉、荣梁、林道龙等人在本县古宜镇云鼎大酒店四楼的大富豪KTV贵8号包厢内消费。被告人马伟酒后进到大富豪KTV贵8号包厢,因马伟与豆占平认识,就留在在贵8号包厢内饮酒。期间,马伟无故殴打荣梁,在场的况才伟、豆占平对马伟进行劝阻,但马伟不听劝阻并反抗,后再豆占平及况才伟等人的合力劝阻将其拉出包厢。马伟认为自己被人欺负,于是来到酒店一楼后门处,打电话给马文宜,让马文宜来接自己回寨上找兄弟帮忙报复对方,马伟在一楼后门处等待马文宜时,遇见当天到大富豪KTV的被告人马科、马勇、马杰、及马军、马鑫立、马叶、马延,马伟向到场的马勇等人讲述了自己在四楼大豪富KTV贵8号包厢内被人欺负,马伟带领马科、马勇、马杰与马军、马鑫立、马叶、马延一起乘坐电梯上到云鼎大酒店四楼大富豪KTV进入贵8号包厢。其后,马伟、马科、马勇、马杰等人对况才伟、豆占平等人进行拉扯、殴打后离开贵8号包厢,造成豆占平左手掌被划伤,王杨涛左手掌被烫伤,况才伟头部被砸伤。2018年5月31日经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况才伟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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