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合萨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8********,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奇台县半截沟镇石河子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奇台县**镇一家商店内喝完100毫升左右的白酒后,又买了一瓶500毫升白酒,驾驶新B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十二组张卫国家耕地附近路段时,停下车辆,坐在路边将买来的白酒瓶打开喝了一半,后因醉酒睡在原地,过了几个小时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之后被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最后被查获时没有在道路上行驶,而是在路边喝酒地点睡觉,鉴定意见只能证实他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证实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路是农村田间的小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