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XXXXXXXX71,X族,小学文化,农民,X省X县人,住X县X镇X村X社X号。X年X月X日因犯盗窃罪被X省X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X年X月因犯盗窃罪被X省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X月X日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盗窃罪,于X年X月X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X年X月X日退回补充侦查,X月X日重报。
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X年X月X日,被不起诉人XXX伙同XXX(已起诉)驾乘青AUCXXX牌轿车行至X县X镇X餐厅路边,发现停放在路边的蒙A86XXX半挂牵引车内无人,两人遂商议盗窃,XXX驾驶轿车放哨接应,XXX从车内持一改锥撬开蒙A86XXX车门,盗得副驾驶座位上衣服口袋内1万元现金。二人逃离现场并用数字挡车牌将青AUCXXX车牌号伪装成青AU7XXX。所得赃款均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XXX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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