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6********,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住甘肃省永靖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永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靖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9日李某某收取董某某14万元现金,答应其托关系到公安机关帮忙摆平董某某丈夫陈某甲及儿子陈某乙盗窃案,后马某某先后从李某某处收取8万元现金并承诺帮忙处理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剩余6万元被李某某私自占有。马某某谎称因此事找了“公安局长”,但其并不认识公安局长,也没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某某与李某某事先并无预谋,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马某某未直接收取被害人现金,承认收取了被害人物品并帮忙办事,但辩解其从李某某处收取的现金是李某某为其支付的欠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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