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海,男性,1963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63XXXXXXXX,东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甘肃省临夏XXXXXX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刘某涛以冒充工程包工头骗租建材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五起,共计骗得钢管20140米和钢管扣件7950个,涉案价值总计218330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海从被告人刘某涛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钢管7514米、扣件7150个),涉案价值9651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海对收购的钢管和扣件系犯罪所得不明知,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海不起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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